QQ记录作证据涉隐私可不公开审理
咫尺天涯,虚拟的网络让我们有从未有过的靠近。那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言论可以作为“呈堂证供”吗?近日,我国民事诉讼法迎来20年来一次全面修改,拟将“电子数据”作为证据种类之一。有人认为“这意味着QQ聊天、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”,而不少人因为电子数据的易伪造性、私密性等提出质疑。
正方
电子数据已作为证据在用
北京盈科(昆明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说,实践中,电子数据已经作为证据在使用。比如说某年某月某日A在某论坛上发了个帖子,侵犯了B的名誉权,B就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到电脑旁去保存这份证据,然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。
“现在只是明确将其上升为一种证据种类,我认为是恰当的,是一种进步。”杨名跨说,司法去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过程,电子数据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,在一定程度上比证人证言更可信。因为电子数据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,而证人证言是产生纠纷后才获得的,容易受左右。
新浪微博上,不少网友支持该项立法。一名网友表示,这是一种好的变革,以前录音录像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现在慢慢地也开始作为证据被规定和认定。
此举适应时代发展
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泽表示:“现在电子信息这么发达,QQ、微博、电子邮件等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,包括很多商业活动。很多时候,这些记录往往才是案件的关键证据。”他说,以前自己办过一个买卖合同纠纷,当事人委托他把QQ聊天提交法庭,法庭没有认可。
电子数据有些类似于传真件,而对于传真件,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还是认可的。“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应该和书证、物证差不多。”
反方
规定超前,电子数据容易伪造
同样的,网络上也有很多质疑和反对之声。“要是QQ被盗了怎么办?也要自己负法律责任啊?”还有网友戏称“以后就让企鹅为我作证!”
一种声音认为,这种规定目前至少不严谨。比如网络用语和生活中的用语有不一样的地方,说“欠你2万元”,论坛、游戏里这个“万”是人民币,还是冥币、游戏币?多名网友表示,QQ记录、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从技术上任意修改。
对此,杨名跨表示,证据认定有一个举证质证过程,通过这种信息交换的形式,有一个鉴别过程,对方当事人的鉴别以及法庭鉴别。就算书证物证等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。因此不要视电子数据如洪水猛兽。况且很多时候这些证据都不作为孤证,是要结合其它证据一起来认定的。
“隐私将不受保护”
还有部分网友认为,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私人领域的入侵,涉及到法律伦理问题。比如QQ聊天,本是两个人的私密行为。如果一方将这种聊天公开作为证据摆在法庭上,是否违背了私密性,或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?
网友“猫猫在家”表示,如果调取的电子数据只是单方提供,不经过调取对方的记录加以印证,就会太草率,如果律师或者法院向腾讯等运营公司调取证据,那么这些运营公司是否有权将用户的隐私记录提供?这样的话又有一个新话题,运营公司窥探了网民多少隐私?由这些第三方公司掌握的证据能否拿到法庭上博弈?
彭泽律师认为,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并不与隐私保护相矛盾,如果涉及个人隐私,当事人在开庭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。
中立
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还需司法解释完善
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汝惠表示,如果纯粹将QQ记录等作为证据来使用,可能产生很多问题。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,而电子数据在关联项上就有问题,没办法证明这个电子数据确实是某一个当事人作出的。“法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鉴定技术来识别这些证据,这个课题还在发展的过程中,很多东西还有待总结。”
其表示,如果要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,条件就要限制得非常严格。比如一个案子中,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过通过聊天和私信来磋商。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起来可能好一些。
全国人大民事委一位负责此次修法的专家表示,这次确实增加了电子数据内容,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类别,因此电子邮件、QQ、MSN的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等是不是能够成为诉讼证据,还有待界定。该专家特别强调,这些电子数据必须是可以保存下来的,而且是需要经过核实,才能够成为事实的依据。
彭泽表示,应该结合现有的《电子签名法》,出台解释明确电子数据标准、证据提取方法等。调查取证的主体也应该明确,只能自己调取自己的聊天记录或申请法院调取,律师不能去调取对方当事人的记录,腾讯等运营公司无权随意调取、公开用户的记录等等。网友看法
网友@阆风先生:很多法律已不能跟上时代发展步伐,早该更新完善了。民诉中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,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进步。
网友@一个好人:我国目前尚未实现网络实名制,“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条狗”,现在将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,是不是太超前啦?
网友“黎黎”:谁能证明用这个QQ号聊天的是A、是B还是C,现在我们无法证实这个唯一性。
很多网友感慨:微博私信再也不私了,QQ也不是私下场合了。”
关注民诉法修正
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现在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读者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来提出意见,也可以将意见寄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,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7号,邮编是100805。信封上需特别注明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到11月30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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