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公的低价赔偿成快递行业惯例
不公的低价赔偿成快递“行业惯例”?
据报道,家住昌平区的张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13部新手机,价值5万多元。快递员承认手机丢失后,快递公司理赔部给出2000元赔偿,张先生表示实在难以接受。 近年来,类似现象屡见报端,因为客户未保价,低价赔偿俨然成了快递业的“行业惯例”。快递公司通常有两个理由:一是认为邮政法规定,未保价的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。二是认为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保价物品如遇丢失,己方只需要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。 这并不能经受法律推敲。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,“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按照邮政法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”而邮政法明确将“邮政企业”和“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”予以区分。法定的“限额赔偿”只针对“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业务”。而“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,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”。 可见,在主体和业务种类上,快递公司都不符合“限额赔偿”。 此外,虽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,确有赔偿限额约定,但根据合同法,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确保合同公平并履行“告知义务”。而实践中,快递业务员一般并未向客户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解释。如此条款,减轻了己方责任,加重了客户责任、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,沦为不公平且无效的“霸王条款”。 另据合同法,快递公司本有义务将所托运的手机安全、无损地运输到指定地点。而此案件中,快递员却“将货物放在门前,结果不小心被盗”,这显然存在着重大过失,理应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手机价值与快递费。这不仅是法律应有之义,更是对客户诚信负责的当然态度。 遗憾的是,直接规范快递业的法律对于此类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,而只是模糊地将选择适宜引入到了其他法律。但现实中,普通消费者并没有如此充足的法律知识,只能任凭快递公司忽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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